| 标题 | 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监督实...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6年08月07日 | |
| 文号 | 是否有效 |
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广电视听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落实行政执法制度,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电视听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广电行政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电视听行政执法监督(以下简称广电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广电部门对本部门的内设执法机构或所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下级广电部门的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作出行政执法行为开展的行政系统内部监督。
第四条 广电行政执法监督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依法行政、有错必纠原则,规范与指导并重、预防与纠错并重、监督与保障并重,监督纠治行政执法问题,提升行政执法质效,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广电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接受本级权力机关、人民政府、司法机关和上级广电部门、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主体
第六条 各级广电部门负有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是广电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广电部门开展辖区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依法依规监督本级内设执法机构及所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下级广电部门落实行政执法制度的情况和行政执法行为。
上级广电部门加强对下级广电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广电部门加强与本级司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提升监督效能。
第七条 各级广电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以监督代替行政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干预行政执法。
第八条 广电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职正式编制且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三)熟悉广电视听行政执法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资格;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广电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持有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公务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被监督机构或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行政执法监督,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章 监督范围与内容
第十条 各级广电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行政执法制度情况和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情况的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广电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下列行政执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行政执法标准制度;
(四)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主体清单管理、行政执法责任与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
(五)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六)其他行政执法制度。
第十二条 各级广电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下列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决定是否违法或者明显不当;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有案不立、推诿扯皮、以罚代管、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乱摊派等执法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五)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简单粗暴等不文明行为;
(六)其他影响行政执法合法性、适当性的情形。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内容包括执法主体监督、执法人员监督、执法决定监督、执法程序监督、执法文书与案卷监督、执法成效监督。执法主体监督:
(一)执法主体是否依法取得资格并公告;
(二)执法事项是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无越权、失职。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监督:
(一)执法人员是否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遵守执法纪律、文明执法;
(三)是否存在无证执法、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等行为。
第十五条 执法决定监督: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二)行政处罚是否符合广电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贵州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等的规定,过罚相当。
第十六条 执法程序监督:
(一)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事前公开主体、依据、权限、流程、救济渠道;事中亮证、告知权利;事后及时公开决定;
(二)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通过文字、音像记录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送达等全部环节;
(三)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
(四)依法履行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等法定程序,保障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权利。
第十七条 执法文书与案卷监督:
(一)执法文书规范、要素齐全、表述准确、格式统一;
(二)案卷材料完整,证据合法充分,归档及时规范。
第十八条 执法成效监督:
(一)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执行到位;
(二)无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无行政诉讼败诉;
(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化解执法争议。
第四章 监督方式
第十九条 广电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运用日常监督、重点监督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日常监督方式:
(一)日常巡查:可以采用随机抽查、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实地调研、现场监督等方式对落实行政执法制度、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二)案卷评查:定期评查执法案卷,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证据是否真实、完整;
(三)执法资格检查:确认执法主体资格,审核执法人员资格;
(四)备案审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备案;
(五)投诉举报处理:畅通12345、官方电话举报等渠道,依法核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监督方式:
(一)监督上级部署或本级确定的重点任务;
(二)监督行政执法中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三)监督具有重大执法争议的,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性、代表性行政执法突出问题;
(四)监督行政复议、诉讼中暴露的执法问题;
(五)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广电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调查取证:
(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或者有关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行政执法部门有关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
(四)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五)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监督处理和监督意见
第二十三条 广电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行政执法行为问题,根据不同情形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等督促有关广电行政执法机构或部门予以纠正。
广电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发现的问题能够当场纠正的,应当督促有关广电行政执法机构或部门立即纠正。
第二十四条 对广电行政执法机构或部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广电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对在监督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涉嫌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广电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广电行政执法机构或部门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要求履职、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纠正的,由广电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广电部门决定;本级广电部门决定纠正的,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广电行政执法机构或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的要求及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广电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报送履职和纠正情况。
广电行政执法机构或部门认为其没有未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执法行为并无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应当及时向广电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广电行政执法机构或部门对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广电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申请复查,广电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复查期间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意见具体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电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报请广电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执法主体、人员资格不合法;
(二)执法程序轻微违法,未影响实体权利;
(三)执法文书不规范、案卷不完整;
(四)未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五)其他轻微违法或不当行为。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电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报请广电部门责令撤销: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适用依据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执法;
(四)超越或滥用职权;
(五)明显不当、显失公平。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电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报请广电部门确认违法:
(一)依法应撤销,但撤销会损害国家或公共重大利益;
(二)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三)违法不作为,责令履职已无意义;
(四)其他应确认违法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电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报请广电部门确认无效:
(一)无法定依据;
(二)未加盖有效印章;
(三)无执行内容;
(四)受委托组织以自己名义作出;
(五)其他无效情形。
无效行为自始无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广电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逾期不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不履行执法监督决定又不申请复查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广电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建议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并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提供执法案卷、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接受查询和其他调查取证的;
(二)拒绝、阻挠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开展监督,故意扰乱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秩序的;
(三)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四)对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督办、交办及要求自行纠正的事项推诿、拖延办理的;
(五)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的;
(六)其他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级广电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的建设与培养,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经费、设备、场所等必要保障。
第三十七条 各级广电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广电视听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培训、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等必须经费纳入本部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威尼斯人网址 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